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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输血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2017-06-05 15:46  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输血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分支机构的科学发展,加强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,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,推动我国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,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《中国输血协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分机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,依据专业性质、管理特点、会员特长等设立的二级组织,分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两类。分支机构名称(包括中、英文全/简称)需经协会核准后使用。分支机构名称为“中国输血协会***专业委员会(或工作委员会)”。

  第三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下开展活动。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制订分支机构的章程,不发展会员。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,不得开立银行账户,不得对外签订各种合同,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、担保等业务。

 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置、变更和终止

  第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核准制,按以下原则设置:

  (一) 根据协会专业和/或管理工作需要,结合客观条件,以鼓励和开放的资态原则,批准设置;

  (二) 新建分支机构设置,可由会员自发提议(发起人制),报到协会秘书处, 经秘书处审查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  第五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 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;

  (二) 有依托单位,能够提供办公用房,配备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(兼)职工作人员;

  (三) 业务范围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。

  (四) 不要与已有的分支机构职能有明显的冲突。

  第六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组成。基本原则如下:

  (一) 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4-6名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不再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委或副主委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可任其他分支机构委员,但最多不超过3处。

  (二) 委员人数最低不少于20名,最多一般不超过30名。委员来源,一般血液中心、中心血站、非血站各为1/3左右;正职领导不超过总数的1/2;一个分支机构中来自同一个单位的委员一般为一名。

  (三) 各分支机构都应有青年委员不少于5人(不占上述名额);青年委员任选条件如下:

  1. 年龄不超过40周岁;

  2. 单位会员的非领导成员;

  3. 专业对口,具有中级以上(含中级)专业技术职务。

  第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(或其所在单位)应为本协会会员。委员应为本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、良好的职业道德、热心本团体工作的会员,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。

 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申请、审批流程:

  (一) 由学术带头人或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,由3-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,提出分支机构的申请;

  (二) 秘书处根据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;

  (三) 秘书处将申请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;

  (四) 协会发布成立公告。

  第九条 分支机构成立申请,发起人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文件:

  (一) 申请报告,主要包括名称(中、英文,全、简称)、设立的目的、任务,成立后开展的活动和业务范围,组成和主要负责人等内容;

  (二) 依托单位(分支机构秘书处)公函和承诺;

  (三) 拟任主要负责人(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)所在或原单位出具的该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、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;

  (四) 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。

  第十条协会、分支机构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、业务范围、负责人和挂靠单位等内容的,由分支机构上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,按协会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。

 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、终止,由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,按协会规定程序办理撤销、终止手续。

  第三章 分支机构运行及管理

  第十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,分机机构履行协会赋予的职能和义务,完成协会交付的任务和工作,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,及时汇报各项工作。分机机构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科建设和专业研究、解决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上。

  第十三条 根据协会《章程》和本《办法》,分支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/议事规则以及管理性制度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
 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,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,执行情况应向理事会报告。

 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,做好档案的立卷、归档、保管和查阅等工作,并上交协会秘书处。

  第四章 分支机构人员管理

 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实行轮值制,每届任期三年,不能连任。

  (一) 新设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,由秘书长提名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;已有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,由全体委员提名推荐后,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。

  (二) 填写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人员登记表》

  (三) 报秘书处备案。

  第十七条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程序:

  (一) 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;

  (二) 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;

  (三) 经分支机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;

  (四) 填写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人员登记表》

  (五) 报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
 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产生程序:

  (一) 分支机构的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;

  (二) 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;

  (三) 分支机构主委、副主委商定;

  (四) 填写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人员登记表》;

  (五) 报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
 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因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职的,要及时申报更换。

  第二十条原则上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会成员不能担任分支机构领导。

  第五章分支机构财务管理

 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,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;分支机构的财务运作由协会统一管理,接受协会监督。

  第二十二条对于由分支机构承办的重大项目,分支机构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项目审计报告。

 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受协会委托接受捐赠,根据民政部和国家卫计委相关规定的要求,捐赠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、管理,不得计入其他单位、组织或个人账户。协会为各分支机构分别建立财务科目,结余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归相关分支机构所有,未经该分支机构同意不可挪作他用。

  第六章 附则

 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的印章、证书、牌匾,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。

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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